近日,稅務總局發(fā)布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優(yōu)化企業(yè)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》(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5年第17號),對企業(yè)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表進行了修訂。具體修訂內容如下: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(yè)所得稅月(季)度預繳納稅申報表(A類)》(A200000)
一是增加附報事項項目。在“優(yōu)惠及附報事項有關信息”部分增加“職工薪酬”和“出口方式”項目,發(fā)生相關事項的納稅人應準確填報有關情況。除上述事項外,由納稅人根據《企業(yè)所得稅申報事項目錄》補充填報。
二是調整“預繳稅款計算部分”相關項目。參照年度納稅申報表優(yōu)化思路,根據最新財務報表樣式增加“銷售費用”“其他收益”等項目。同時,在“營業(yè)收入”項目下增加“自營出口收入”“委托出口收入”“出口代理費收入”等項目,由涉及出口業(yè)務的企業(yè)填報。在“投資收益”項目下增加明細行次,由納稅人根據《企業(yè)所得稅申報事項目錄》在明細行次填報股權處置收益等具體事項和金額。納稅人進行股權處置的,均應填報具體事項和金額。
三是增加“抵免所得稅額”項目,供適用專用設備抵免政策的企業(yè)在預繳申報時自主選擇填報。
四是增加“銷售未完工產品的收入”項目,由房地產開發(fā)企業(yè)填報,進一步明確企業(yè)銷售未完工開發(fā)產品取得預售收入申報要求。
《企業(yè)所得稅匯總納稅總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》(A202000)
一是調整總分機構稅款分攤計算方法。將匯繳環(huán)節(jié)總分機構分攤稅款計算方法推廣至預繳環(huán)節(jié),即企業(yè)先對截止到本月(季)度應納所得稅額進行分攤,再由總、分機構分別抵減其已分攤預繳稅款,并計算本月(季)度應補(退)所得稅。舉例說明如下:
【案例】A公司是2024年在北京市注冊成立的企業(yè),不屬于小型微利企業(yè)。A公司分別在山東省、陜西省、天津市設立了B、C、D分支機構。2025年9月,天津市D分支機構注銷。A公司與各分支機構均按規(guī)定及時并準確完成匯總納稅信息備案。2025年第1季度預繳時,B、C、D分支機構的分配比例分別為10%、40%、50%。第2季度預繳申報時,A公司發(fā)現第1季度分配比例計算有誤,C、D分支機構的分配比例應為30%、60%。
A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實際利潤額400萬元,第二季度累計實際利潤額700萬元,第三季度累計實際利潤額1300萬元,第四季度累計實際利潤額1200萬元,不享受企業(yè)所得稅相關優(yōu)惠政策。A公司各季度稅款和分攤情況如下:
1.A公司各季度稅款計算
2.分支機構稅款分攤計算
第一季度預繳申報時,B、C、D分支機構均參與分配,按照10%、40%、50%分配比例計算,具體如下:
第二季度預繳申報時,發(fā)現分配比例計算有誤,應按照10%、30%、60%的分配比例計算,具體如下:
第三季度預繳申報時,由于D分支機構已經注銷,其不再參與分配,已經繳納的稅款也不再重新分配,B、C分支機構按照20%、80%的分配比例計算,具體如下:
第四季度預繳申報時,根據上述計算規(guī)則類推,具體如下:
需要說明的是,匯總納稅企業(yè)如果不存在注銷分支機構、分攤稅款計算不準確等情形,無論按原計算方法,還是按新計算方法,結果都是一樣的。但是,若匯總納稅企業(yè)前期預繳環(huán)節(jié)未準確計算分攤稅款或當季發(fā)生分支機構注銷情形,新計算方法將通過全量分攤方式,對全年分攤稅款重新計算。案例中,由于第二季度發(fā)現第一季度C、D分支機構分配比例計算錯誤,在第二季度申報時按照新方法計算的C分支機構應補稅額比原方法少5萬元;D分支機構應補稅額比原方法多5萬元;B分支機構分配比例沒有錯誤,兩種方法計算結果一致。D分支機構注銷后,需重新計算分配比例,在第三季度申報時按照新方法計算的B分支機構應補稅額比原方法少1.75萬元,C分支機構應補稅額比原方法多1.75萬元。
二是修改表單名稱和數據項?;谟嬎惴椒ㄕ{整的需要,在行次上增加“總機構分攤”“總機構財政集中分配”等項目,在列次上增加“實際應分攤所得稅額”“累計已分攤所得稅額”“分攤應補(退)所得稅額”等項目,并據此將表單名稱修改為《企業(yè)所得稅匯總納稅總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》。